【吳嘉儀直播前一刻被無預警解僱 怒轟舊公司打風迫開工】前 TVB「獎老」轉戰帶貨遭中止合約 拆解 KOL、直播主僱員定自僱、《僱傭條例》遣散費與代通知金機制

【吳嘉儀直播前一刻被無預警解僱 怒轟舊公司打風迫開工】前 TVB「獎老」轉戰帶貨遭中止合約 拆解 KOL直播主僱員定自僱《僱傭條例》遣散費與代通知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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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TVB「獎老」到街市直播「天后」,前藝人吳嘉儀轉戰帶貨後正值人氣高企之際,卻在準備直播前一刻被無預警中止合約,其後更公開炮轟舊公司打風期間強迫前線員工冒險開工,事件在網上掀起熱議。撇開個人恩怨,這場風波逼我們認真看清一個問題:近年愈來愈多人投身的 KOL、直播主、自由工作者,到底有沒有勞工保障?

吳嘉儀為香港演藝學院畢業生,加入 TVB 後演出《愛·回家之八時入席》、《金宵大廈》等劇集,更憑《開心無敵獎門人》擔任「獎老」一角入屋。去年初約滿離巢後,她轉戰直播帶貨,主打街市即日餸,售賣蔬果、海鮮、禽肉等,因落力融入攤檔角色而獲封「街市天后」。據報道,吳嘉儀於 2026 年 2 月被無預警解僱,收到主管通知返公司後,由人事部職員告知「被中止合約」,卻沒有獲得具體原因,她感無奈稱可能因「樹大招風、不迎合辦公室文化」。其後她再公開控訴舊公司安排不人道,指打風期間管理層安坐家中,卻催迫前線直播主開工。事件的爭議點,正好落在直播帶貨這門新興行業的僱傭關係與勞工保障之上。

【事件本身】無預警中止合約 再轟打風迫開工

綜合報道,吳嘉儀在直播工作前收到部門主管通知返回公司「傾偈」,抵達後由兩名人事部職員在會議室通知她合約被中止,對方僅表示主管不滿意其表現,未有交代具體理由。她隨後在社交平台表達不滿,形容自己「有粉絲、有業績」,卻疑似因「樹大招風、不迎合辦公室文化」而受到某種對待。及後她再度發文,控訴舊公司在颱風期間仍要求前線直播主冒風上班、商戶照常入貨,批評管理層置前線人員安全於不顧,並提到過往曾在極端天氣下堅守街市直播崗位。至今年 3 月,她發文宣布重新出發,並展開新的帶貨工作。

事件之所以引起共鳴,是因為它觸及一個許多人未必想過的盲點:直播主、KOL 這類新興工種,遇上突然「被中止合約」、打風被要求開工等情況時,法律上到底站在甚麼位置?答案的第一步,取決於當事人究竟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

【一線之差】「僱員」定「自僱」?官方看重這幾點

一般而言,一個人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承包人」,並非單看合約上的名稱,也不是僱主說了算。根據勞工處的官方指引,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以一刀切區分兩者,須綜合考慮多項因素通盤衡量。官方列出的常見重要因素包括:誰控制工作程序、時間及方式;工作所需的器材、工具由誰提供;當事人是否自負盈虧、承擔投資及管理責任、須否承擔財政風險;能否自行僱用他人代其完成工作;以及當事人在多大程度上是該機構的一員。

關鍵在於「實質重於形式」。勞工處明確指出,若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主聲稱該員為自僱人士、或合約寫明「自僱」,僱主仍須履行相關勞工法例下的責任。換言之,「自僱」與否要看事實,而非一紙標籤。這對 KOL、直播主尤其重要——業界不少人以「合作」、「服務提供者」等名義接洽工作,容易被界定為自僱,而自僱人士並不受《僱傭條例》保障。以下先看看「僱員」與「自僱」在權益上的落差。

考慮因素 較傾向「僱員」 較傾向「自僱」
工作程序、時間、方式的控制權 由公司指派及規管 自行決定
工作器材、工具 由公司提供 自行提供
財政風險 / 投資 不承擔盈虧 自負盈虧、承擔投資
可否僱用他人代做 須親自完成 可自行安排他人
是否機構一員 屬公司架構一部分 獨立於公司運作

(上表據勞工處分辨「僱員」與「自僱人士/承包人」的常見重要因素整理,僅供參考。)

【核心保障】僱員先有「連續性合約」與遣散費機制

假如一個人被界定為《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下的僱員,其中一個核心概念是「連續性合約」。過往業界俗稱的「418」規則,即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每週工作 18 小時或以上者,會被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這項規定已由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修訂為俗稱「468」的新規定: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並在每週至少工作 17 小時,或在四星期內合共工作不少於 68 小時,即符合連續性合約。勞工處指出,就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有爭議時,僱主須負舉證責任。

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直接影響一系列法定權益。一般而言,根據《僱傭條例》的機制,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享有薪年假、休息日、法定假日等權益;被解僱時亦可能涉及以下幾項金錢保障,須視乎受僱年資及解僱原因而定。

項目 一般資格 / 機制(僅供參考)
代通知金 僱主如未按合約或法例給予足夠通知期即終止僱傭,須向僱員支付相當於通知期工資的代通知金
遣散費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的僱員,因裁員等原因被解僱時,一般可申索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的僱員,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非因裁員而被解僱)下,一般可申索長期服務金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僱傭條例》就僱主無有效理由解僱、或涉及違法情況(如因工傷、懷孕、工會活動而解僱)的僱員,設有申索及補救機制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所有機制的前提都是「僱員」身份。自僱人士並不受《僱傭條例》保障,故不能援引連續性合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或不合理解僱等條文。這正是新興工種從業員最容易忽略的風險缺口。

【自保之道】自僱、自由工作者可以做四件事

對於被界定為自僱的 KOL、直播主與自由工作者而言,法定保障的缺位並非無計可施,重點是靠自己把風險前置管理。以下四項屬一般性的自保方向,供參考:

方向 做法
白紙黑字合約 把服務範圍、報酬、付款期、終止條款、通知期、颱風及惡劣天氣安排等寫明,避免口頭承諾
保險 自僱人士一般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下由僱主投保的工傷保障覆蓋,宜自行考慮個人意外或相關保險,尤其涉及戶外、街市等實體工作環境
強積金 自僱人士一般須以自僱身份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供款,為退休保障打底
報稅 自僱屬經營行業或業務,須就利潤按利得稅申報,保留收入及開支紀錄以備報稅之用

至於吳嘉儀本人究竟屬僱員還是自僱、其被中止合約有否涉及可申索的權益,最終須視乎其合約性質及事實情況,並由勞資審裁處或法庭裁定,外界難以單憑報道下定論。

【takeaway】新興工種爆發 保障意識要追上

直播帶貨、KOL 經濟近年急速膨脹,但相關從業員的身份界定與保障意識,往往落後於行業發展的速度。吳嘉儀事件的最大啟示,或許不是誰對誰錯,而是提醒每一位靠內容與流量搵食的人:入行前先搞清楚自己是僱員還是自僱,把合約條款看清楚、把保險與供款做好,遠比事後追討來得實際。當「打份工」的形態愈來愈多元,弄清自己站在法律的哪一邊,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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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經一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