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景濤64歲娶細26年女友】咆哮教主再婚見準外父同齡 拆解婚前協議與再婚財產保障機制
據報道,以「咆哮」演技聞名、有「咆哮教主」之稱的台灣演員馬景濤,現年 64 歲,是瓊瑤劇的招牌男主角。他有兩段婚姻紀錄:早年與圈外人唐韻結婚,育有一女馬世嬡,數年後離婚;其後於 2007 年與細他約 21 年的內地演員吳佳尼結婚,育有兩子馬世天、馬世心,2007 至 2017 年、結婚約十年後離婚。單身多年後,據報道他近年與一位細自己 26 年、名為 Jane 的女友穩定交往約三年,近日陪女友返鄉見家長,因準外父與他同齡、把酒言歡如兄弟而在網上引起熱議。事件本身是娛樂花邊,但當中「忘年戀+再婚+原有子女」的組合,正好帶出一系列財產保障的法律機制,值得借鑑。
【事件本身】64歲忘年戀 準外父同齡成焦點
先把事件的人物與關係理清。
據報道,馬景濤現年 64 歲,女友 Jane 現年約 38 歲,兩人相差 26 歲,交往約三年;Jane 原是馬景濤多年粉絲,經朋友介紹相識。近日 Jane 於社交平台貼出馬景濤陪同返鄉見家長的照片,當中馬景濤與 Jane 的父親(即準外父)同齡、相見時舉杯言歡、狀甚投契,被網民形容「似兄弟聚會多過見女婿」。Jane 過往就二人年齡差距曾受到「戀父情結」等質疑,據報道她回應指父母並不反對,強調人生由自己主導。以下把事件要素整理成表。
| 要素 | 內容 | 備註 |
| 男主角 | 馬景濤,64 歲,「咆哮教主」 | 瓊瑤劇招牌男主角 |
| 女友 | Jane,約 38 歲 | 原為粉絲,交往約三年 |
| 年齡差 | 相差 26 歲(忘年戀) | 準外父與馬景濤同齡 |
| 婚姻史 | 兩段婚姻:唐韻(一女)、吳佳尼(2007–2017,兩子) | 屬再婚兼有原有子女情況 |
【機制一】婚前協議在香港法律效力
一提到再婚保財產,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簽婚前協議」,但它在香港未必如想像般「話晒事」。
一般而言,根據香港的普通法原則,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在香港並非自動具約束力,亦不能凌駕法庭在離婚案件中對家庭財產作出分配的酌情權。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2014] 一案中,就婚前協議的約束力表達過看法:法庭認同「婚前協議違反公共政策」的舊觀點已經過時,但同時指出,婚前協議並不能迫使法庭就附屬濟助(財產分配)作出某種特定命令。該案亦引述英國案例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的原則——若協議是雙方在充分理解其涵義下自願訂立,除非要求遵守協議屬不公平,否則法庭應予考慮其效力。換言之,一份「準備充足」的婚前協議(例如各自有獨立法律意見、完整財務披露、非臨結婚前才倉卒簽署、且保障基本需求),會提高法庭參考採納的機會,但婚前協議是否獲法庭採納,最終視乎個別情況。本文只講機制,不對任何個案下結論。
| 重點 | 機制 | 官方/案例依據 |
| 是否自動生效 | 非自動具約束力,法庭保有酌情權 | 普通法;終審法院 SPH v SA [2014] |
| 法庭態度 | 若公平且自願訂立,法庭應考慮其效力 |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原則 |
| 提高採納機會的因素 | 時間性、自願性、完整財務披露、保障基本需求 | 個別情況而定 |
【機制二】香港離婚時財產分配原則
既然婚前協議不能「包底」,就有必要理解:香港法庭在離婚時,究竟按甚麼原則分身家。
一般而言,根據香港《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92 章)的機制,法庭在決定離婚財產分配時,須按第 7 條所列的一系列因素考量,並非機械式「一人一半」。這些因素包括雙方的收入與賺錢能力、經濟需要與負擔、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時間,以及各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照顧家庭、料理家務等非經濟貢獻)等。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一案確立的原則,把「平等」定為分配的參照起點(yardstick of equality)——法庭的出發點是平均分配婚姻財產,只在有充分理由時才偏離。整體目標是達致公平合理的結果,並照顧雙方(尤其子女)的需要,而非簡單五五對分。實際比例如何,最終視乎個別案情。
| 重點 | 機制 | 官方依據 |
| 主要法例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92 章第 7 條 | elegislation.gov.hk Cap.192 |
| 分配原則 | 非自動五五分;以公平合理及需要為目標 | 第 7 條考量因素 |
| 平等參照 | 以平均分配為起點,有充分理由才偏離 | 終審法院 LKW v DD |
【機制三】再婚如何以遺囑保住原有子女繼承權
對像馬景濤這種「再婚兼有原有子女」的情況,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是身後財產的傳承安排。
一般而言,根據香港《遺囑條例》(第 30 章)的機制,一個人可透過訂立有效遺囑,自行指定財產在身故後如何分配,包括為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預留份額。根據該條例第 5 條,一份有效遺囑須符合法定形式,包括: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他人在其面前並按其指示代簽)、簽署須在兩名或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或獲確認,而每名見證人亦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見證。若再婚後沒有訂立或更新遺囑,一旦身故,遺產分配便可能按無遺囑繼承的法定規則處理,未必貼合當事人保障原有子女的意願。實務上,除遺囑外,亦有人配合信託等安排,把特定資產預先劃分予原有子女,以減少日後爭議;但具體是否適用及如何設計,須按個別情況及專業意見而定。
| 重點 | 機制 | 官方依據 |
| 主要工具 | 訂立有效遺囑,自行指定財產分配 | 《遺囑條例》第 30 章 |
| 有效要件 | 書面、簽署、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 | 《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5 條 |
| 額外配套 | 可配合信託等安排預先劃分資產 | 視個別情況及專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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