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景順10萬獎金反口】35歲奪冠拒分7份戰友 揚言攞去買股 拆解口頭承諾分錢有無法律約束力
35 歲的尹景順是來自馬來西亞的駐場歌手,有逾十年駐唱及選秀經驗,早年在台灣發展時曾患嚴重抑鬱,一度萌生輕生念頭,後來回到馬來西亞重新出發。據報道,他在 2026 年 8 月 23 日舉行的《中年好聲音4》決賽中奪得冠軍,同場許雲妮奪亞軍、鄭家聲奪季軍。冠軍據報可獨得約 10 萬港元現金獎(部分報道稱為十多萬元)。真正引爆話題的,是他在決賽前曾與 7 位入圍決賽的選手達成「君子協定」:不論最終誰勝出,都會把獎金分成 7 份大家共享;然而奪冠之後,他卻表明打算自留獎金,理由是自己「慳儉、識儲錢」,更揚言要把獎金撥去買股票,只承諾一定會請眾人食飯。一句反口,把「口頭承諾」的法律份量推上了風口浪尖。
【事件始末】由「7人平分」到「自己買股」
據報道,尹景順與另外 6 位決賽選手賽前約定,把冠軍獎金分成 7 份共享,屬選手之間口頭上的「君子協定」,並無白紙黑字。奪冠後他改變主意,表示會保留獎金並用於投資股票,同時提出兩項「補償」:一是承諾請 7 位戰友食飯,二是如果金額許可,希望日後大家夾錢合作出一首合唱歌。以冠軍約 10 萬元計算,若真的 7 人平分,每人約可分得 1.4 萬元。
事件之所以引起熱議,一方面是勵志冠軍與「反口」形象形成落差,另一方面也令不少人好奇:這種朋友或戰友之間「講咗當數」的分錢承諾,一旦有人反悔,在法律上到底站不站得住腳。以下嘗試從香港合約法的一般原則拆解,僅屬一般資訊,不涉及對本個案任何一方的法律定論。
【機制一】口頭承諾也可以是合約?先看五大要件
一般而言,根據香港合約法原則,合約並不一定要白紙黑字才能成立。根據香港社區法網(CLIC)的資料,一般消費合約在香港毋須以書面訂立,換言之口頭協議同樣可以具備法律約束力,關鍵在於是否齊備有效合約的要件。
一份有效合約一般須具備以下要素:
| 要件 | 一般解釋 |
|---|---|
| 要約(Offer) | 一方明確表示願意按特定條款訂約 |
| 承約(Acceptance) | 另一方無條件接受全部條款;有條件接受屬「反要約」,合約未成立 |
| 代價(Consideration) | 雙方各有付出或得益,以金錢、貨物或服務等衡量,毋須對等 |
| 意圖創設法律關係 | 雙方有意讓協議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 條款確定性 | 條款須清晰完整,並非含糊或有待商議 |
由此可見,「口頭」本身並非致命傷;一句承諾能否變成可執行的合約,真正要看的是上述要件是否齊備,尤其是雙方有沒有「創設法律關係」的意圖,以及條款是否足夠確定。
【機制二】朋友間「分獎金」為何多數告不入
一般而言,根據普通法的原則,社交、家庭或朋友之間的協議,法律上會作出一個「可被推翻的推定」——推定雙方並無意創設法律關係,因此這類承諾一般不具法律約束力。這正是「君子協議」通常「只受道義約束、不受法律約束」的原因。相對而言,商業交易則會被推定為有意創設法律關係,除非另有訂明。
除了「意圖」這一關,追討口頭承諾還要面對「舉證」的現實難題。由於沒有簽署文件、沒有書面條款,一旦對方否認,要證明承諾的具體內容、金額與範圍相當困難;此外,這類「分獎金」的安排,雙方是否各自付出了法律意義上的「代價」,本身亦存在疑問。換言之,即使有人想追究,往往在「意圖」與「舉證」兩道門檻前就難以成立。
要令一個承諾具備約束力,做法其實不複雜:把條款寫成書面、列明金額與分配方式、由各方簽署,並清楚顯示大家有意受條款約束,社交層面的口頭承諾便有機會升級為可執行的協議。最終個別安排是否構成合約、能否強制執行,仍須視乎具體事實及法庭裁定。
本文僅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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