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倬竩踢爆情感騙案】財色雙失點自保?拆解事主報案追討與舉證三大法律機制
事件細節仍以節目披露為準,部分金額及當事人身份未經獨立核實,本文不對任何一方的法律責任作出判斷。不過,廖倬竩踢爆的這類「以感情為餌、借錢或索財」個案,正好帶出一條許多人都關心的問題:當一段關係中出現疑似騙財、騙色的情況,事主在法律上究竟有哪些自保與追討途徑?以下純以一般法律機制角度拆解,讓讀者了解框架,而非為個別事件定性。
一、事件來龍去脈:廖倬竩踢爆了什麼
根據《東張西望》節目披露,女事主自述在一段戀愛關係中,向自稱從事拳擊及電競的男友交出金錢,其後懷孕並獨自承擔相關醫療費用,而男方母親一度提出賠償及還款安排。廖倬竩在片段中以強硬態度上門對質,逐一質問對方,並促使部分款項獲得退還。就目前公開資訊,事件涉及的具體金額、還款期數及各方身份,仍有待進一步核實,因此本文不會斷定任何人是否「騙徒」,亦不會預判刑責——這些最終須視乎證據及法庭裁定。
值得留意的是,這類個案在法律上往往橫跨「刑事」與「民事」兩條軌道:一方面,若涉及以虛假陳述誘使對方交出金錢,可能觸及刑事詐騙相關罪行;另一方面,即使未達刑事門檻,事主亦可能透過民事途徑追討欠款。以下逐一拆解。
二、機制一:《盜竊罪條例》「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構成要件
一般而言,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其中一條與情感騙財最相關的罪行是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這條罪行針對的,是有人透過「欺騙」手段,不誠實地取得屬於他人的財產。
根據該條例的機制,要構成此罪行,一般須同時具備以下要素:
| 構成要素 | 一般法律含義 |
|---|---|
| 欺騙手段 | 以言語或行為,就事實或法律作出的欺騙,可涉及過去、現在或將來,亦包括就當事人意圖而作的欺騙 |
| 不誠實 | 取得財產的行為在客觀及主觀上均屬不誠實 |
| 取得他人財產 | 因該欺騙而實際取得原屬另一人的財產 |
| 永久剝奪的意圖 | 意圖永久地剝奪對方對該財產的擁有 |
條例訂明,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不影響定罪。就刑罰而言,此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10年。不過必須強調,罪行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能否證明「欺騙」與「不誠實意圖」——單純的分手、感情破裂或事後不還錢,未必等同刑事欺騙。一段關係中的金錢往來,究竟屬「你情我願的餽贈或借貸」還是「以虛假陳述騙取」,界線往往模糊,最終須視乎證據及法庭裁定。
三、機制二:分手後追討金錢,小額錢債審裁處是關鍵門檻
即使個案未必達到刑事詐騙的門檻,事主在民事上仍可能有追討空間。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若性質上屬「借貸」而非「餽贈」,債權人有權循民事途徑追討。這時候,追討金額的多寡,會決定應向哪個機構提出申索。
根據香港司法機構的資料,小額錢債審裁處專門處理款額不超過75,000元的金錢申索。這個上限並非一直如此——政府在2018年12月3日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由五萬元提高至七萬五千元。換言之,若涉及的欠款在7.5萬元或以下,事主一般可考慮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 追討途徑 | 一般適用金額 | 特點 |
|---|---|---|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不超過75,000元 | 程序不拘形式、訴訟各方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費用相對低 |
| 區域法院 / 高等法院 | 超過小額錢債上限 | 程序較正式,可由律師代表 |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一大特色,是程序以不拘形式的方式進行,而且訴訟各方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設計原意正是方便市民自行處理小額爭議。對於一般情侶間數萬元的借貸糾紛而言,這往往是門檻最低的追討渠道。至於追討是否成功,同樣須視乎證據及審裁處的裁定。
四、機制三:舉證與自保,證據決定成敗
無論走刑事還是民事途徑,「證據」都是勝負關鍵。情感騙案最棘手之處,正是金錢往來多發生在親密關係中,往往缺乏白紙黑字。以下是一般而言可強化事主舉證能力的做法:
| 自保步驟 | 作用 |
|---|---|
| 保存轉數及過數紀錄 | 銀行轉帳、電子錢包的過數截圖與月結單,可客觀證明金額與時間 |
| 保留借據或文字承諾 | 即使是短訊、通訊軟件對話中「會還錢」的字句,亦有助證明屬借貸而非餽贈 |
| 記錄事件經過 | 將時序、對話內容、承諾與違約情況整理成書面紀錄 |
| 保存對方身份資料 | 有助日後追討時確認被告身份 |
至於懷疑墮入騙案時的求助渠道,根據香港警務處的資料,警方轄下設有反詐騙協調中心(ADCC),並設有24小時「防騙易18222」諮詢熱線,供市民就懷疑騙案作即時查詢。不過熱線僅提供諮詢;市民若相信自己已成為騙案受害人,應盡快前往就近警署報案,緊急情況下可即致電999。及早報案並妥善保存證據,是自保的第一步。
五、總結:機制以外,最終仍看證據
廖倬竩踢爆的這宗個案,之所以引起共鳴,正是因為「以感情之名、行取財之實」的情況並不罕見。從法律機制看,事主手上其實有多條路可走:刑事上有《盜竊罪條例》第17條的欺騙罪行框架,民事上有小額錢債審裁處這道低門檻,而貫穿兩者的核心,始終是能否拿出足以服眾的證據。但機制歸機制,個別事件最終誰是誰非、告不告得入、追不追得到,都須視乎證據及法庭裁定,本文不對廖倬竩踢爆的事件中任何一方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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