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荃78歲認記性衰退】坦言力不從心趁狀態好淡出 拆解年老前必做持久授權書及遺囑安排

【汪明荃78歲認記性衰退】坦言力不從心趁狀態好淡出 拆解年老前必做持久授權書及遺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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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姐」汪明荃向來是女強人代表,如今78歲的她卻罕有地公開示弱,坦言記性已不如從前,力不從心,明言計劃退休,「明知自己未必能做到最好,卻依然硬撐下去,這對觀眾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一代女強人尚且要正視年老這一課,普通人更加要問:萬一有一日記性、精神大不如前,自己辛苦半生的財產,又由誰來話事、如何分配?這正是每個家庭都應趁早部署的財務與法律安排。

據報道,現年78歲的汪明荃接受資深傳媒人余家強訪問,在節目《余生對話》中罕有談及身體與退休。她坦承「開始感覺到記性不及從前」,強調退休並非因為厭倦工作,而是身體狀態已給予她適度的提醒,最令她介意的是那份「力不從心」的無奈。她表示今年6月與丈夫羅家英參與活動後,二人同感體力與記憶力不如前,認為應趁狀態尚佳時精簡工作、逐步淡出。必須說明,「記性變差」屬汪明荃本人的受訪感受,並非任何臨床診斷;但她的坦白,正好帶出一個嚴肅課題——年老或精神狀態轉差前,財務與法律安排愈早做愈好。以下只拆解一般機制,不涉及任何個別人士的狀況判斷。

【生前這關】持久授權書:趁清醒先授權

很多人以為「立咗遺囑就萬事俱備」,卻忽略了「人還在、但精神無行為能力」這段最尷尬的時期。一份普通授權書,會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自動失效;能填補這個缺口的,是《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下的「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EPA)。

根據律政司資料,持久授權書讓授權人在精神有行為能力時,預先委任受權人(例如子女或配偶),在自己日後一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繼續管理其財產及財務事宜。關鍵在於:EPA必須在授權人精神仍然健全、有行為能力時訂立,簽署時須有律師及註冊醫生見證;當授權人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受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登記該持久授權書,方可行使權力。要留意的是,EPA只涵蓋財產及財務事宜,並不包括醫療照顧等個人決定。

【身後這關】一張平安紙定江山

至於百年歸老後的財產分配,靠的則是一張「平安紙」,即遺囑。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一份有效遺囑一般須符合幾項要件:以書面訂立、由立遺囑人簽署,而簽署須在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下作出或確認,每名見證人亦須簽署見證。

簡單來說,持久授權書處理的是「在生但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的財務管理,屬生前安排;遺囑處理的則是「身故之後」的遺產分配,屬身後安排。兩者針對人生不同階段,理應同時部署,缺一不可。趁頭腦清醒、身體尚佳時把兩份文件辦妥,正是對家人最負責任的做法。

【最壞情況】無EPA又失能怎麼辦

如果不幸走到「已經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卻又從未訂立持久授權書」這一步,家人便無法直接動用當事人的財產應付開支,情況會相當被動。此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親屬、註冊社工或註冊醫生等,可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申請,由委員會經聆訊後委任監護人,就當事人的居所、醫療同意等個人事務作決定,並可獲授權處理有限金額的金錢。

不過,這條路需時、被動,且監護人的財務權限有限,遠不及事先訂立EPA靈活。這正好說明,與其等到最壞情況才由委員會介入,不如趁早自主安排。至於任何個別個案是否需要、以至如何申請,最終仍須視乎當事人的實際狀況及監護委員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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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經一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