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捲女童亡】司機囚4周棄上訴 西環電車意外奪3歲命 碰撞被指無可避免成減刑關鍵 司機稱無財力學歷棄上訴
意外發生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地點在西環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游泳池一帶。據法庭聆訊時透露,一名男子當日在雨天中抱着 3 歲孫女、並牽着 6 歲孫女,連同一名外傭同行,於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橫過馬路,期間電車駛至將四人撞倒。3 歲女童不幸被捲入電車車底,當場身亡;其餘三人包括該名男子、6 歲女童及外傭則僅受輕傷。
控罪一波三折 由「危駕致死」改判「不小心駕駛」
案件其後由律政司提出檢控,涉事電車司機最初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屬較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十年。惟案件審訊期間,控方改以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名起訴,最終司機亦是就此罪名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在去年 12 月的裁決中指出,司機當時未有集中留意路面情況,以致未能及早煞車,是構成不小心駕駛的關鍵。
不過,裁判官同時強調電車有別於一般車輛的結構限制——電車行駛於固定路軌,無法臨時轉軚避讓突然衝出的行人,加上煞停需時,故裁判官形容意外一旦發生便「無可避免」。這一判斷被視為本案輕判的核心理由。裁判官又考慮到司機駕駛紀錄良好,過往曾兩度獲頒「最佳車長」獎項,並無案底,形容其為負責任的父親,最終判處監禁四周,並批准以一萬元擔保暫緩執行,讓司機得以保釋等候上訴。
官指碰撞無可避免 量刑爭議由此而起
四周監禁的刑期公布後,隨即引發社會對量刑輕重的討論。一方認為,一條年幼生命無辜逝去,任何刑期都難言「足夠」;但另一方則指出,法庭必須依據電車客觀上無法轉向避險的事實裁決,若果不論司機有否過失、一律課以重刑,恐怕未能反映案件的因果關係——意外的觸發點始終是行人衝紅燈在先。法庭最終採納的量刑基礎,正是要在「有罪」與「情有可原」之間取得平衡,而非簡單地以結果的嚴重性倒推刑期。
司機棄上訴 稱無財力學歷續打官司
司機不服原審裁決,一度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處理。案件於 2026 年 8 月 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由暫委法官王詩麗負責聆訊。惟司機在聆訊當日突然宣布放棄上訴。據報道,司機解釋原因主要有三:法律援助申請遭拒、本身教育程度不高,以及缺乏財政能力繼續聘請律師應訴。他並表示,自己對意外「都有部分責任」,故認為毋須再花時間考慮,決定就此撤回上訴。法官其後在司機撤回上訴後,即場駁回申請,並下令即時執行原判監禁刑期,司機須立即入獄服刑。
由於相關陳述僅來自單一庭上供詞,司機個人的財政及學歷背景細節未有第三方文件佐證,讀者宜視為司機在庭上的自述,而非法庭已核實的既定事實。
電車公司:續聘非駕駛職位 提供法律心理支援
意外雙方之外,涉事司機的僱主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亦公開回應事件。電車公司表示,事發後一直為涉事同事提供適切支援,包括安排律師及法律團隊協助處理案件、提供心理輔導,並與司機及其家人保持緊密聯繫。電車公司又透露,現時仍然繼續聘用該名司機,惟已將其調至非駕駛相關的職位,不再讓其負責車務駕駛工作。
以下為本案主要時序整理:
| 日期 | 事件 | 洞察 |
|---|---|---|
| 2024年8月15日 | 電車於西環德輔道西撞及衝紅燈的一家四口,3歲女童捲入車底身亡 | 意外源於行人衝紅燈在先,電車結構上無法緊急轉向 |
| 2024年至2025年 | 律政司初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起訴,其後改控「不小心駕駛」 | 控罪由重轉輕,反映檢控機關對因果關係及過失程度的重新評估 |
| 2025年12月 | 裁判官裁定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4周,准保釋等候上訴 | 「碰撞無可避免」成為輕判的關鍵理由,良好駕駛紀錄亦為減刑因素 |
| 2026年8月5日 | 高等法院聆訊,司機以無法律援助、學歷及財力不足為由棄上訴,即時服刑 | 反映基層被告在缺乏法援下,往往難以負擔延續訴訟的成本 |
這宗案件由意外發生到司機正式入獄,前後歷時整整兩年。表面上看是一宗普通的交通意外檢控,實際上牽涉多重值得深思的議題:電車作為固定路軌交通工具的結構局限應如何影響量刑、基層被告在法律援助被拒後能否獲得公平的司法覆核機會,以及僱主在員工涉及刑事案件後應承擔何種程度的支援責任。四周監禁對於失去女兒的家庭而言或許難言足夠,但對於一名學歷不高、經濟能力有限的司機而言,這場官司的代價早已遠超刑期本身。案件已經落幕,但其反映的司法資源分配與交通意外量刑爭議,仍值得社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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