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計算|4/5 疾病津貼公式 資格條件及連續性合約新規定
有薪病假申請資格:3 大條件
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規定,僱員要享有疾病津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並符合工時要求(詳見下文「連續性合約新定義」)。
- 病假連續不少於 4 天: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除外,在該等情況下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並出示有效醫生證明:須提供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涉及產前檢查,亦可出示註冊醫生、中醫、助產士或護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換言之,如僱員只請 1 至 3 天病假,即使有醫生紙,僱主亦毋須按法例支付疾病津貼(除非公司合約提供更優厚的全薪病假福利)。
有薪病假點樣累積?首年每月 2 天,其後每月 4 天
有薪病假按受僱月數累積,累積速率因年資而異:
| 受僱期 | 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日數 | 整個受僱期上限 |
| 首 12 個月 | 2 天 | 120 天 |
| 第 12 個月後 | 4 天 |
有薪病假亦分為兩個類別,累積上限各有不同:
| 病假類別 | 可累積上限 | 證明要求 |
| 第 1 類病假 | 36 天 | 一般由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即可 |
| 第 2 類病假 | 84 天 | 用盡第 1 類後動用;僱主可要求提供醫院門診或留院期間簽發的證明書及簡略診治紀錄 |
疾病津貼點計?4/5 日薪公式 + 實例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Average Daily Wage,簡稱 ADW)的五分之四(80%):
- 每日疾病津貼 = 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ADW)× 4/5
- 總疾病津貼 = 每日疾病津貼 × 有薪病假日數
計算 ADW 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支付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以免平均工資被拉低。如僱員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較短期間計算。
實例計算:月薪 $20,000 的僱員,過去 12 個月並無任何無薪或部分薪期間,放取連續 5 天有薪病假:
| 項目 | 計算 | 結果 |
| 每日平均工資(ADW) | $20,000 × 12 ÷ 365 | 約 $657.53 |
| 每日疾病津貼 | $657.53 × 4/5 | 約 $526.03 |
| 5 天疾病津貼總額 | $526.03 × 5 | 約 $2,630.14 |
連續性合約新定義:2026 年 1 月 18 日起生效
要符合「連續性合約」受僱資格,除連續受僱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外,亦要符合工時要求。根據《2025 年僱傭(修訂)條例》,相關工時門檻已由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調整:
| 生效日期 | 工時要求 |
| 2026 年 1 月 18 日前 | 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8 小時 |
|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 | 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7 小時;或該星期連同緊接的過去 3 星期合計工作不少於 68 小時 |
新規定放寬了工時門檻,令更多兼職及零散工時僱員可望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從而享有有薪病假等法定僱傭保障。詳情可參閱 勞工處《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說明。
僱主可唔可以喺僱員放病假期間解僱?
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此外僱主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向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以及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常見問題 FAQ
病假少於 4 天,有冇得攞病假人工?
根據《僱傭條例》,一般病假須連續不少於 4 天,僱主先須按法例支付疾病津貼;1 至 3 天病假法例上毋須支薪(懷孕僱員產前檢查等情況除外),除非公司福利另有優於法例的安排。
兼職或試用期員工有冇有薪病假?
只要符合「連續性合約」受僱(連續 4 星期或以上,並符合工時要求),不論全職、兼職或處於試用期,均可按服務月數累積有薪病假,享有同等法定保障。
疾病津貼要幾時出?
僱主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或拒付,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病假同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重疊點計?
若病假與法定假日重疊,該日應視為法定假日,僱主須支付假日薪酬(全薪),毋須另付疾病津貼,亦不扣減有薪病假額;若與有薪休息日重疊,則視為病假處理,支付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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