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丹瑞豪宅寫老婆名】70 歲結婚 45 周年攬初戀太太放閃 拆解物業寫配偶名下業權稅務與遺產機制
據報道,資深傳媒人鄭丹瑞與太太是相識於年少的初戀情人,自 1981 年結婚至今、恩愛逾四十載,今年正踏入結婚 45 周年。他被指把名下一個位於大坑、市值約二千萬元的豪宅「寫在老婆名下」,以表對太太的寵愛;其大女近年亦已嫁作人婦、組織家庭。這份放閃固然令人稱羨,但「物業寫配偶名」在法律與理財上並非只是一個名字那麼簡單 — 它同時牽動業權歸屬、印花稅安排,以至日後的傳承與分產。以下就把當中的機制逐層拆開。
【業權機制】聯權還是分權 差之毫釐
把物業「寫老婆名」,第一步要搞清楚是「加名」還是「全歸一人」。
一般而言,香港住宅物業的共同持有方式主要有兩種:「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與「分權共有」。在聯權共有下,其中一名業主身故,其權益會自動轉予在世的另一名業主,無須經遺產程序;而在分權共有下,各人按份額持有,身故份額須按遺囑或無遺囑法例分配。至於像報道所述「物業完全寫在太太名下」,則代表業權全歸太太一人,丈夫在法律上並非業主。三種安排在日後放售、承按、傳承時的處理各異,因此「物業寫誰的名、如何持有」,往往比「傳給誰」更值得深思。
| 安排 | 特點 | 洞察 |
| 聯權共有 | 一方身故,權益自動轉予在世業主 | 免經遺產程序(長命契) |
| 分權共有 | 各按份額持有,身故份額按遺囑分配 | 份額可獨立處置 |
| 全寫配偶名 | 業權全歸一人,另一方非業主 | 近親轉讓涉印花稅安排 |
| 遺產稅 | 香港自 2006 年起已取消遺產稅 | 傳承主要靠遺囑與業權方式 |
【稅務傳承】近親轉讓與零遺產稅
把物業轉到配偶名下,避不開的是印花稅這一關。
一般而言,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等近親之間轉讓住宅物業,在稅務上可獲較優惠處理:現行制度下,若接收方為近親,相關轉讓一般只須繳付「第 2 標準稅率」的從價印花稅,而毋須繳付針對非首置或短期轉售的較高稅率。至於傳承層面,香港自 2006 年起已取消遺產稅,因此把物業放在配偶名下,主要考量已不再是「慳遺產稅」,而是身故後的業權能否順暢過渡 — 這正正回到上一節的業權方式:是自動轉予在世一方,還是須經遺囑及遺產認證程序。換言之,「寫老婆名」是否慳到、傳得順,關鍵在於整體的業權與遺囑規劃,而非單一動作。
【兩面刃】離婚與破產下另一種現實
浪漫以外,把物業寫在一方名下,也有需要冷靜考量的另一面。
其一是離婚。一般而言,香港法院在處理離婚分產時,會把婚姻期間的資產納入整體「資產池」考量,即使物業只登記於一方名下,另一方仍有可能就該物業提出權益主張,最終分配須視乎雙方貢獻、婚姻長短等因素,由法庭裁定。事實上,香港法院近年處理離婚分產時,普遍以「平均分配」為出發點,除非有充分理由才會偏離;因此物業登記在誰名下,未必是分產的決定性因素。其二是債務與破產。坊間有人以為「把物業寫給配偶」便能避開自身債務,但一般而言,根據《破產條例》的機制,若破產人在破產前一段期間內,以低於市值方式轉讓資產或偏袒某債權人,法院有權在符合條件時頒令將有關交易還原。因此,物業寫配偶名能否真正達到「保護」效果,取決於轉讓的時機、代價與意圖,最終仍須視乎法庭裁定,絕非「一寫上名字便高枕無憂」。
本文僅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免責聲明:本專頁刊載的所有投資分析技巧,只可作參考用途。市場瞬息萬變,讀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理應審慎,並主動掌握市場最新狀況。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刊及相關作者無關。而本集團旗下網站或社交平台的網誌內容及觀點,僅屬筆者個人意見,與新傳媒立場無關。本集團旗下網站對因上述人士張貼之資訊內容所帶來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