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熱警告淪為虛設?】上水39.8℃破站紀錄只掛黃警 打工仔酷熱下法定權益與自保大法一文拆解

【暑熱警告淪為虛設?】上水39.8℃破站紀錄只掛黃警 打工仔酷熱下法定權益與自保大法一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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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錄得39.8℃,是當地自動氣象站設立以來的最高溫,一個可以令人熱到中暑送院的數字,換來的卻只是一個顏色最淺的黃色暑熱警告。破紀錄高溫與最低級警告並存的荒謬,正是連日爭議的核心,也逼着每一個要在烈日下開工的打工仔認真想一想:在這種天氣下,法律到底給了我什麼保障?

據報道,這次高溫出現後,多位歷任天文台台長罕有地公開發聲,批評由勞工處發出的工作暑熱警告制度形同虛設,指其採用的指數未有充分反映太陽輻射與濕球溫度的實際影響,把公眾指數與戶外工人的真實處境混為一談,甚至有前台長直言警告「取消了也沒有甚麼分別」;勞工處方面亦承認警告在極端酷熱下「未有升級」。爭議歸爭議,制度縱有可議之處,但它連同背後幾條勞工法例,仍然是打工仔手上僅有的護身符。與其空等制度改革,不如先弄清楚:酷熱天氣下你有哪些法定權益,又應如何自保。以下由事件所涉的警告標準講起,逐一拆解三個與打工仔切身相關的機制。

【事件標準】天文台「酷熱天氣警告」vs 勞工處「工作暑熱警告」

很多人把兩個警告混為一談,其實它們由不同部門、為不同目的而設。第一個是香港天文台發出的酷熱天氣警告,目的是及早提醒市民本港將受酷熱天氣影響,呼籲市民提高警惕、多補充水分及做足防暑措施,慎防因酷熱而引起中暑、熱衰竭及曬傷。它是一個面向全港市民的天氣提示,本身不直接規範僱主須如何安排工作。

第二個是勞工處發出的工作暑熱警告,這才是與開工直接掛鈎的一環。根據勞工處《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的機制,工作暑熱警告以「香港暑熱指數」為基準,該指數綜合反映溫度、濕度、風速及太陽照射的影響,藉此評估在戶外或沒有空調的室內環境工作的熱壓力水平,並分為黃色、紅色、黑色三級,分別代表部分工作環境的熱壓力頗高、甚高及極高。換言之,天文台的警告講的是「今日幾熱」,勞工處的警告講的是「這種熱之下該點樣做嘢、幾耐要唞一次」。今次爭議的癥結,正正在於一般公眾感受到破紀錄高溫時,以戶外工人熱壓力為本的工作暑熱警告卻仍停留在最低的黃色一級。

【機制一】黃、紅、黑三級警告下休息安排

一般而言,根據勞工處《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的機制,工作暑熱警告生效期間,僱主與僱員應以風險為本及共同協商的原則,就工作與休息安排定出方案;指引按警告顏色與工作量(輕量、中等、重、極重)建議每小時的休息時間。以下為指引所載的建議安排:

警告 / 工作量 輕量工作 中等工作 重工作 極重工作
黃色警告 無特別安排 每小時休息15分鐘 每小時休息30分鐘 每小時休息45分鐘
紅色警告 每小時休息15分鐘 每小時休息30分鐘 每小時休息45分鐘 建議暫停工作
黑色警告 每小時休息30分鐘 每小時休息45分鐘 建議暫停工作 建議暫停工作

按此機制,紮鐵、棚架等被歸類為極重工作者,在紅色警告下已建議暫停工作;搬運、釘板等重工作者,則在黑色警告下建議停工。指引另設彈性:若僱主已為長時間在固定位置從事戶外露天工作的員工設置上蓋或遮擋陽光的遮蔽處,由於沒有陽光直接照射所產生的熱輻射,每小時的休息時間可相應減少15分鐘。要留意的是,這套安排屬指引性質的建議,實際如何落實仍取決於個別工作場所的風險評估與勞資協商。

【機制二】《職安健條例》下僱主一般責任

指引以外,僱主更有一條凌駕性的法定責任。一般而言,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的機制,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勞工處資料列出這項一般責任的具體內容,包括: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作出安排,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安全;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提供及維持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

換言之,即使某日只掛黃色警告,甚至沒有任何警告生效,這條一般責任仍然存在。酷熱是否構成危害安全或健康的工作環境、僱主有否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採取措施(例如提供飲水、遮蔭、通風散熱設備或調整工時),最終須視乎個別情況判斷。這也解釋了為何「有沒有升級警告」與「僱主有沒有履行法定責任」是兩回事——警告只是參考工具,法定責任才是底線。

【機制三】中暑列作工傷《僱員補償條例》機制

萬一真的在工作期間中暑,補償問題便涉及第三條機制。一般而言,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機制,這是一套無過失(no-fault)的僱員補償制度:僱員如因工作意外而受傷,或在受僱工作過程中遇到意外,僱主須負補償責任,即使意外涉及僱員本身的疏忽,僱主一般仍須作出補償。法例同時要求僱主必須投購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法律責任。

按此機制,中暑若被認定為「因工受傷」,便可納入這套補償框架。政府一站通資料指出,受傷僱員一般應盡快通知僱主、及時求診並向醫護清楚交代受傷經過,同時保留醫生證明書及收據等文件;僱主則須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意外14日內、致命個案7日內)向勞工處呈報。補償方式包括直接支付、按條例達成的協議、發出「補償證明書」或交由法庭裁定,並設評估委員會評估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個別中暑個案是否符合補償條件、補償金額多寡,最終仍須視乎個別情況及法定程序,必要時由勞資審裁處或相關機制裁定。

本文僅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制度爭議短期內未必有解,但打工仔至少可先掌握這三道防線——休息安排的指引、僱主的法定一般責任,以及中暑列作工傷的補償機制——在破紀錄的酷熱下,多一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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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經一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