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滬股通(十一):資本增值稅、紅利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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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滬港通」開通前,兩地監管機構明確了紅利稅及資本增值稅等的稅務安排。

內地財政部上週五(14日)公布「滬港通」稅收規定,其中對港股投資者透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港股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亦暫免徵收營業稅。

透過「滬港通」買賣、繼承或送贈上交所上市A股,則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對於港股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分別按照內地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內地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