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鎮濤73歲破產翻身】深水埗街邊食麵超貼地融入街坊 曾因97樓市孖展負債逾2.5億2006年始解除破產 拆解破產令自動解除4年機制與破產期間限制
現年73歲的鍾鎮濤生於1953年,是溫拿樂隊(The Wynners)成員,亦是橫跨歌影視三棲的一代男神。他的財困源於1990年代與前妻章小蕙的物業投資:當年在樓市高位大手借貸炒賣豪宅,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殺到,樓價急挫,本息滾存下負債一路膨脹至逾2.5億港元。據報道,他於2002年7月向法庭申請破產,同年10月被頒破產令,並於2006年10月17日解除破產。這段「由破億到破產、再由破產翻身」的軌跡,正好帶出一連串關於香港破產制度的問題:破產令是如何頒下的?破產期間有何限制?為何可以四年後「甩身」?以下逐一拆解——只講制度機制,不對任何個別人士的案情下結論。
【事件本身】由97樓市孖展到2002年被頒破產令 負債逾2.5億來龍去脈
根據公開報道,鍾鎮濤與章小蕙在1990年代中借入巨額貸款投資豪宅物業,屬典型的高槓桿樓市操作。1997年金融風暴後,香港樓價由高位大幅回落,以按揭及借貸持有的物業一旦跌穿貸款額,借款人便可能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據報道,鍾鎮濤的相關債務連本帶利累積至逾2.5億港元,最終於2002年被頒破產令,至2006年解除破產。
值得留意的是,槓桿投資(俗稱「孖展」,即借錢加大注碼)在樓市或股市造好時可以放大回報,但市況逆轉時同樣會放大虧損,甚至令投資者背負遠超本金的債務。鍾鎮濤的個案,正是槓桿爆煲累人破產的經典寫照。至於制度上「破產」究竟意味着甚麼,以下對照官方資料拆解。
【機制一】破產令如何頒下?資產如何交由受託人處理
一般而言,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的機制,個人破產可由債務人自己(自行呈請)或債權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呈請。根據破產管理署資料,法院頒下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接管破產人的財產。(來源:破產管理署《破產簡介》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bankruptcy/simple_guide_on_bankruptcy.html ;破產管理署《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bankruptcy/debtors_bankruptcy_petition_procedural_guide.html )
根據官方指引,破產令頒下後,破產人須盡快與受託人會面、交出全部資產(包括物業權益)並提供財務狀況資料;受託人有權管理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利益將資產變現。換言之,破產並非「一筆勾銷、無事發生」,而是由受託人接管財產、按程序分配予債權人。(來源:破產管理署《破產簡介》,同上)
【機制二】自動解除破產一般4年 破產期間有何限制
一般而言,根據破產管理署的資料,以往從未被裁定破產、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破產人,可在破產令頒下當日起計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若曾經破產,則為五年。(來源:破產管理署《破產簡介》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bankruptcy/simple_guide_on_bankruptcy.html )此外,若破產人未有出席初次會面或未提供合理要求的資料,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不開始令」,令破產有關期間延後開始,自動解除的日期亦會因而順延。
在未獲解除破產期間,破產人受到多項限制。根據破產管理署資料及相關法例:
| 限制範疇 | 內容(一般而言) |
|---|---|
| 借貸/取得信貸 | 取得港幣100元或以上的信貸前,須先向對方披露自己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否則屬刑事罪行(《破產條例》第131條)。 |
| 出任公司董事 | 未獲法院許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不得出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公司條例》相關條文)。 |
| 以別名經營業務 | 以另一名稱經營業務而不披露破產人本名,屬違法。 |
| 某些專業/行業 | 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等。 |
| 收入與生活開支 | 受託人管理破產人的資產及收入,在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餘額用於償還債權人。 |
| 出境/通訊 | 須向受託人如實交代地址等資料,並在受託人要求回港時返回香港。 |
(來源:破產管理署《破產簡介》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bankruptcy/simple_guide_on_bankruptcy.html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破產及清盤」 https://www.gov.hk/tc/business/registration/bankruptcy/index.htm )
【機制三】解除破產後點重建信用?槓桿爆煲理財教訓
一般而言,根據破產管理署的機制,破產人在自動解除破產後,可向破產管理署申請《不反對確認信》等文件,代表其破產身分已告解除。不過需要留意,解除破產並不會令已歸屬受託人的資產自動「物歸原主」——受託人仍有權在解除破產後繼續處理有關資產以償還債權人。(來源:破產管理署《破產簡介》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bankruptcy/simple_guide_on_bankruptcy.html )
至於重建信用,實務上一般由重新建立穩定收入、按時償還新產生的債務、審慎理財做起。而回看整件事最核心的理財教訓,是槓桿(孖展)的雙面刃:借錢投資在升市可放大回報,但一旦樓市或股市逆轉,虧損同樣被放大,甚至令投資者背負遠超本金的債務。1997年後不少高槓桿樓市投資者資不抵債,正是明證。控制借貸比例、預留現金流應對市況波動,是避免「爆煲」的基本功。
破產作為制度,本意之一是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在履行程序後重新出發;但制度絕非「走數捷徑」,破產期間的種種限制與資產處理,代價並不輕。鍾鎮濤由破產到翻身的故事之所以廣為傳頌,正因為「翻身」從來需要時間、紀律與運氣兼備,而非理所當然。
免責聲明:本專頁刊載的所有投資分析技巧,只可作參考用途。市場瞬息萬變,讀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理應審慎,並主動掌握市場最新狀況。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刊及相關作者無關。而本集團旗下網站或社交平台的網誌內容及觀點,僅屬筆者個人意見,與新傳媒立場無關。本集團旗下網站對因上述人士張貼之資訊內容所帶來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本文僅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