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總非禮女下屬】高級警司周毅剛判囚5月3周 官斥「地下情」一派胡言 行為大膽不能容忍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控三項非禮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何慧嫻於7月31日(周五)將他判囚5個月3星期。周毅剛獲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案件編號為ESCC3151/2024。
案情背景:警總41樓兩度犯案
據報道,周毅剛(案發時49歲)任職警隊支援單位,事主為一名女文書主任(二級),2023年加入部門,職級較周毅剛低,但周毅剛並非她的直屬上司,而是「上司的上司」。控罪指,周毅剛先於2024年6月19日,在灣仔警察總部1座41樓,以左手觸摸事主臀部;同年11月1日,他再於同層會議室及總務室內,先後兩度非禮事主,包括捉住事主的手放在自己褲襠上,並向對方稱自己正「扯旗」。三項控罪均發生在辦公時間、辦公地點之內。
審訊:辯方稱「地下情」被斥一派胡言
案件審訊期間,辯方指周毅剛與事主早已發展「地下情」,雙方接觸屬情侶間的自然行為。裁判官何慧嫻在裁決時明確拒絕接納這個說法。她指出,所謂的「地下情」既沒有任何通訊記錄,亦沒有合照留存,二人所謂的相處僅限於在房間內拖手及聊天,關係敷衍膚淺,難以令人信服屬於兩個成年人之間的秘密戀情。她形容被告的說法「匪夷所思」、「一派胡言」,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最終裁定周毅剛三項非禮罪名全部成立。
判刑:官斥不顧身份 工作期間犯案
判刑時,何慧嫻裁判官措辭嚴厲,批評周毅剛身為高級警司,明知法紀卻以身試法,在辦公環境、工作期間多次犯案,形容其行為「大膽」,完全不顧自己的身份及職級。她並指出,周毅剛雖非事主的直屬上司,但作為「上司的上司」,在部門內具一定影響力,令事主在公開事件或反抗他時面對相當大的困難,變相利用權力差距令事主難以求助。裁判官強調,如此對待女性的行為,在今日文明社會「完全不能容忍」。求情方面,辯方曾陳詞指周毅剛多年來服務社會,如今因案件斷送警隊生涯,加上其母親近月離世,籲法庭輕判;惟裁判官考慮案情性質及被告的濫權情節後,仍以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後判囚5個月3星期。
| 項目 | 內容 | 洞察 |
|---|---|---|
| 被告 | 高級警司周毅剛,警隊支援單位 | 案發時49歲,屬警隊中層管理層 |
| 控罪 | 三項非禮罪,全部罪成 | 兩宗發生於同一日、相隔一次 |
| 案發時間地點 | 2024年6月及11月 警總41樓 | 辦公時間及地點犯案,情節嚴重 |
| 判刑 | 監禁5個月3星期 | 已獲准保釋候上訴 |
| 官方裁決理由 | 「地下情」抗辯不獲接納 | 凸顯權力差距下受害人舉證困難 |
事主身心受創 官指權力差距造成阻力
據報道,事主在審訊中透露,事件對她造成長期心理影響,包括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經常發噩夢,並在職場上對與男性同事相處變得抗拒及戒備,亦擔心一旦公開身份會影響聲譽,情緒因而變得低落及不願與人溝通。法庭聆訊透露,事主作供時多次強調,考慮到被告的職級及在部門內的影響力,她一直未有第一時間公開反抗或投訴,直至事件累積至一定程度才選擇舉報。這宗案件亦反映,即使在講求紀律與制度的警隊架構之內,職級差距同樣可能構成受害人求助的隱形障礙。
這宗案件由審訊到判刑,法庭的取態相當清晰:無論被告職級多高、資歷多深,一旦逾越紅線,同樣要面對法律制裁。周毅剛現正保釋候上訴,案件最終結果仍有待上訴程序釐清,但法庭在判刑時的嚴厲措辭,已為同類個案定下明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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