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寬敞戶爭議】66歲女接手百歲母公屋憂逼遷 拆解寬敞戶調遷+富戶政策入息資產上限+戶籍繼承盲點
據報道,該名 66 歲女子與近 100 歲母親同住一個傳統四人單位公屋,母親近年長期入住院舍,單位實際只餘她一人居住。她擔心一旦接手成為戶主,會因單位面積偏大而被房屋署列作「寬敞戶」,最終被要求調遷至細單位。房屋署此前曾去信其母親,說明保留戶籍屬自願性質,並無強制要求,選擇權在住戶。事件引發熱議,同日另有一宗公屋政策相關個案在網上流傳,公屋「寬敞戶」與「富戶政策」的界線,再度成為公眾關注焦點。
【個案本身】四人單位剩一人 「寬敞戶」憂慮從何而來
這宗個案的核心,是一個「面積」與「人口」錯配的問題。母親一直保留戶籍,女兒表示是因為母親過去仍間中回家探望,直至近年母親健康明顯轉差,她才考慮正式接手戶主身份。問題在於:四人單位若最終只剩一人居住,室內樓面面積相對家庭人數明顯偏大,正是房屋署「寬敞戶」政策所針對的情況。
不過,是否即時觸發調遷,關鍵要看住戶的年齡與家庭狀況。以下先拆解房屋署三條環環相扣的規則,再看住戶可以如何自保。
【拆解一】寬敞戶調遷政策:面積點界定?長者有豁免
一般而言,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公屋編配以「平均每人不少於 7 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為基本標準;當戶籍內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便會被界定為「寬敞戶」,須調遷至面積符合家庭人數的單位。
按官方公布的現行寬敞戶標準,不同家庭人數對應的室內樓面面積上限如下:
| 家庭人數 | 「寬敞戶」標準(室內樓面面積超逾) | 「優先處理寬敞戶」界限(超逾) |
| 1 人 | 25 平方米 | 30 平方米 |
| 2 人 | 35 平方米 | 42 平方米 |
| 3 人 | 44 平方米 | 53 平方米 |
| 4 人 | 56 平方米 | 67 平方米 |
| 5 人 | 62 平方米 | 74 平方米 |
| 6 人 | 71 平方米 | 85 平方米 |
關鍵在年齡豁免。根據官方政策,有殘疾成員或年屆 70 歲或以上家庭成員的租戶,會從寬敞戶名單中剔除(即「被剔除寬敞戶」),無須調遷;而有 60 至 69 歲長者成員的寬敞戶,則會被安排在寬敞戶調遷名單「最後的位置」(即非「優先處理寬敞戶」),可留居原單位,直至家庭情況有變、按次序輪候到調遷階段,或政策再檢討為止。
換言之,個案中 66 歲的女子若成為戶主,按現行分類會落入 60 至 69 歲的「非優先」一檔 — 短期內遭強制調遷的機會相對低,但並非永久豁免,仍要視乎日後政策與輪候次序。
【拆解二】富戶政策入息資產上限:官方數字一表看清
即使不被逼遷,公屋住戶仍要面對另一條「富戶政策」防線 — 入息及資產淨值超標,同樣可能要交額外租金甚至遷出。根據房委會《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官方文件,一般家庭按每月入息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倍數,分階收取額外租金:
| 家庭每月入息(相對公屋入息限額) | 須繳租金 |
| 不超逾 2 倍 | 原有租金 |
| 超逾 2 倍但不高於 3 倍 | 兩倍半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
| 超逾 3 倍但不高於 4 倍 | 三倍半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
| 超逾 4 倍但不高於 5 倍 | 四倍半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
至於「須遷出」的紅線,官方訂明:若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5 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100 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均須遷出現居公屋單位;此外,若連續兩個申報周期(即四年)入息水平均在四至五倍之間,同樣須遷出。
以四人家庭為例,按官方 2026/2027 年度數字,須遷出的每月入息限額(5 倍)為 $160,100,資產淨值限額(100 倍)為 $3,210,000。若是所有成員皆年逾 55 歲的 1 至 3 人小家庭,資產淨值限額則劃一沿用四人家庭的 $3,210,000。
| 家庭人數 | 須遷出每月入息限額(5 倍,$) | 須遷出資產淨值限額(100 倍,$) |
| 1 人 | 66,150 | 1,330,000 |
| 2 人 | 103,400 | 2,070,000 |
| 3 人 | 129,350 | 2,590,000 |
| 4 人 | 160,100 | 3,210,000 |
| 5 人 | 200,750 | 4,020,000 |
值得留意的是,若戶籍內有家庭成員正在領取或符合資格領取社署發放的傷殘津貼,即使入息或資產淨值超標,只要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可申請繼續租住而無須遷離;但若入息超逾限額 5 倍,仍須繳交 4.5 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
【拆解三】戶籍繼承/加名除名:邊個可以加入?除名有何後果
回到最貼身的問題 — 公屋戶籍如何「傳承」?一般而言,根據房委會現行「加戶政策」,該政策只適用於租住公屋住戶,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 7 年規定。官方訂明共 8 類人士在符合條件下可加入戶籍,當中包括:戶主的配偶;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 60 歲或以上的父母或祖父母;以及在指定條件下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等。除新生嬰兒或 18 歲以下兒童外,其餘類別的加戶申請,整個家庭均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除名方面,任何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公屋戶籍,可用書面提出刪除戶籍要求;若名列租約的成員無特別理由長期不在單位居住,房委會亦可發信通知取消其戶籍,已刪除戶籍人士日後一般不可恢復。官方同時提醒:為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如刪減人口後戶籍內認可成員人數低於單位最少居住人數,便會成為「寬敞戶」並須調遷 — 這正是個案中「四人單位剩一人」憂慮的政策根源。
至於承租權接續,一般而言按房委會安排,戶主過世或遷出後,符合資格的餘下家庭成員可申請承租權轉讓/更改戶主,但仍須通過相關資格審查。長者租戶若想與子女團聚共住,亦可考慮「天倫樂合戶計劃」,將兩個公屋戶籍合併,調遷至面積合適的單位(最多可獲 3 次編配)。
【住戶點自保】3 個關鍵動作
綜合上述機制,公屋住戶在處理戶籍與寬敞戶問題時,可留意以下三點:
第一,**先確認年齡分類**。60 至 69 歲屬非優先寬敞戶、70 歲或以上可被剔除名單,這是決定會否短期內被調遷的最關鍵變數。
第二,**加名除名前計清面積人數**。刪除戶籍會直接改變「人數對面積」比例,隨時觸發寬敞戶身份,宜先了解單位面積與最少居住人數要求。
第三,**如實申報入息資產**。富戶政策以「不申報」等同須遷出,隱瞞或虛假陳述後果嚴重,寧可如實申報再按機制處理。
必須強調,以上僅屬機制拆解,個別住戶會否被界定為寬敞戶、會否被要求調遷或遷出,最終仍視乎房署個別審批。本文僅屬一般資訊,不構成任何法律或申請意見,具體安排應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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