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家英預估只剩 8 年】81 歲談生死 不想拖累人 晚年身後三張紙要趁早
羅家英現年 81 歲,四度患癌仍精神奕奕,與太太汪明荃鶼鰈情深多年。據報道,他在訪問中提到醫生評估其前列腺癌藥物效力大約可維持八年,換言之他推算自己或在 88 歲左右「迎來人生謝幕」;他強調自己更在乎的是生命質素而非單純追求歲數,若要長年臥床、事事靠人照顧,倒不如趁著現在健步如飛時把握當下。羅家英這種「不想拖累人」的態度,正正觸及一個許多香港家庭都刻意迴避的課題:一旦自己走到晚年失去自理能力、甚至身故,財產如何處理、由誰替自己作決定、又是否要被強行插喉續命?這些問題若不趁頭腦清醒時預先安排,屆時往往由不得自己。以下整理香港晚年及身後規劃的三大法律工具,全部有官方條文可依。
【事件本身】羅家英豁達談生死 折射港人迴避晚年課題
羅家英的言論之所以引起熱議,在於他把許多人不敢宣之於口的想法說得直白。他不諱言 90 歲已算長壽,再長命亦沒有太大意思,並稱在八、九年後亦不打算做化療和電療,希望舒服地離去。這種對「善終」與「尊嚴」的重視,其實與近年香港在晚年規劃上的制度演變不謀而合。過去港人談身後事多聚焦於「應否訂立平安紙」,但一個完整的晚年規劃,除了處理身故後的財產分配,還要處理兩種「人還在、但已無法自己作主」的中間狀態:一是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由誰管理財產,二是病危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以下三張「紙」,正好分別對應這三種情境。要留意的是,本文只講機制,不會就羅家英個人的財產分配作任何結論。
【機制一:遺囑(平安紙)】處理身故後財產分配
一般而言,根據香港法例第 30 章《遺囑條例》的機制,任何年滿 18 歲、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訂立遺囑,藉此指明自己身故後遺產如何分配。條例第 5 條就形式要件訂明,遺囑一般須以書面作成、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他人在其指示及在場下代簽),並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及簽署;值得注意的是,見證人或其配偶若同時是遺囑列明的受益人,該受益人一般不能因此取得有關遺產。換言之,見證人的選擇本身就是一個容易出錯的環節。
倘若一個人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身故,其遺產便會按第 73 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法定次序分配,而非由死者生前意願決定。根據該條例的機制,若死者只遺下配偶,而沒有後裔、父母及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其後裔),配偶一般可取得全部剩餘遺產;但若死者同時遺下配偶及子女,配偶通常先取得死者所有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中的 500,000 元,餘額才再分成兩半,一半歸配偶、另一半由所有子女均分。由此可見,「不立遺囑」本身也是一種選擇,只是把分配權完全交給法例,未必符合當事人的真正心願。最終如何分配視乎個別情況,需諮詢專業意見。
| 工具 | 作用機制 | 洞察 |
| 遺囑(平安紙) | 年滿 18 歲、精神健全者立書面文件,經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指明身故後遺產分配(《遺囑條例》第 30 章) | 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宜為受益人,否則或喪失受益資格,是最常見的出錯位 |
| 無遺囑分配 | 無有效遺囑者,遺產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法定次序分配 | 有配偶及子女時,配偶先取 50 萬元再分餘額一半,未必等同當事人本意 |
| 生效時點 | 遺囑於立遺囑人身故後才生效,生前可隨時修訂 | 只處理「身故後」,無法覆蓋生前失能狀態,須配合其他工具 |
【機制二:持久授權書(EPA)】失去精神能力前預先授權管理財產
羅家英最擔心的「要人照顧」,其實不止於身體照料,更包括萬一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由誰替自己管理銀行戶口、物業及財務。這正是第 501 章《持久授權書》(EPA)機制要處理的空白。一般而言,根據該條例,授權人必須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訂立持久授權,並在授權書內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財產及事務;其特點是,一項持久授權並不會因授權人其後患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這正是它與普通授權書最大的分別。
在訂立程序上,根據條例,授權人一般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條例容許先在醫生面前簽署,再於其後 28 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以確保訂立時精神狀況及意願獲專業核實。更關鍵的是,根據條例第 4(3) 條,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授權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持久授權書已向法院註冊。要特別留意的是,持久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一般限於財產及財務事宜,並不包括醫療決定;醫療上的意願須靠下一種工具處理。最終是否適用及具體安排,需視乎個別情況並諮詢專業意見。
【機制三:預設醫療指示(AMD)】直接回應「不想插喉」訴求
羅家英直言不想長年臥床、被強行維持生命,這個訴求在香港有了新的法律依據。根據 gov.hk 官方資料,《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香港法例第 613 章)已於 2024 年 11 月 20 日獲立法會通過,其主要條文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實施,為預設醫療指示(AMD)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一般而言,根據該條例的機制,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且精神上有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可預先訂立指示,示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並符合指明先決條件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官方資料指出,可拒絕的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但病人不能藉此拒絕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條例同時就註冊醫生為符合條件病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定條文,確保在醫院以外的環境,施救者會按命令行事,並為依從指示及命令的醫療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這種安排讓「善終自主」由個人願望,變成有法可依的預先決定。當然,訂立前市民須與醫生充分商討,實際是否適用視乎個別病況並需諮詢專業意見。
綜合而言,羅家英一句「不想拖累人」,背後對應的正是遺囑、持久授權書與預設醫療指示三種不同工具:一張管身故後的財產、一張管失能後的財產、一張管病危時的身體。三者環環相扣,卻各有各的法定要件與生效時點,缺一都可能留下缺口。
本文僅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免責聲明:本專頁刊載的所有投資分析技巧,只可作參考用途。市場瞬息萬變,讀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理應審慎,並主動掌握市場最新狀況。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刊及相關作者無關。而本集團旗下網站或社交平台的網誌內容及觀點,僅屬筆者個人意見,與新傳媒立場無關。本集團旗下網站對因上述人士張貼之資訊內容所帶來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