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授權書亦可能是假業主 簽臨約前後5大注意事項|子非魚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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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後如何買賣港樓,成為不少港人面對的切身問題。筆者亦不厭其煩,先後撰文講解遙距買賣樓宇的流程,當中提到一紙「授權書」為必要之文件。然而,手持授權書的人士始終不是業主,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為免誤墮假業主詐騙案,簽臨約前後宜進行「多重保安」步驟,將風險減至最低。

若離港前已有賣樓打算,賣家應該於出發前,委托較具規模的香港律師樓草擬及見證授權書,費用僅幾千元。

好處是相較海外簽署的授權書,手持本地大型律師樓的授權書,委托另一律師樓處理賣樓,會更易獲接納。

此外,若買家想證明授權書真偽,尋求本地律師樓證實亦相對容易。值得注意的是,為免身分衝突,草擬授權書的律師樓,未必能夠同時接受賣樓委托。

(圖片來源:iStock)

細訂支票須寫律師樓名稱

萬一心水樓盤是由「獲授權人士」放售,買家需要提高警覺,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首先,遇上連租約而「無樓睇」的樓盤,假業主風險甚大,筆者建議另覓心頭好為上。

其次,如果授權書已經律師行見證,買家可於網上查核相關律師名單。

最後,務必核對授權書內的授權範圍及獲授權人士的身分。如果以上三點都過關,才好考慮簽署臨約。

保險起見,簽臨約時,亦有兩點要注意。第一,臨時訂金支票必須寫賣方的律師樓名稱,而非業主或獲授權人。

第二,臨約上應註明「由於本合約賣方由獲授權人xxx簽訂,有關本物業涉及的款項,包括臨時訂金、加付訂金及扣除一切債項後之餘款,均必須經賣方律師樓托管,並由賣方律師樓釐清有關權力及責任後交予合適之賣方或賣方代表。」

於確認獲授權人的身分及權限前,將款項交由律師樓托管,是較為穩妥的做法。

買方不能以無銀行承按踼契

註明上述條款原因是,授權書的內容不盡相同,獲授權人士有沒有權限,收取動輒數百萬元的樓款是一大問題。

對此,坊間的標準臨時合約,只會以「獲授權人須負上有關法律責任」一句輕輕帶過,條文不夠清晰明確。

風險方面,若賣方是獲授權人,銀行處理該樓宇新按揭申請會較為保守。

然而,買方不能以「沒有銀行承按」作為踼契的理由,簽妥買賣合約後就無彎轉,故買賣此類物業時,要將相關風險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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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