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細節知多些 ed05

額外印花稅細節知多些 聯名轉單名要交嗎?|陳永鍵

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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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時法例,買樓後三年內放售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SSD),雖然額外印花稅政策已實施多年,但細節上是怎樣進行,由哪一方繳交?甚至涉及聯名轉單名等情況下,又需不需要交額外印花稅呢?本文詳細分享一下。

在詳細解說額外印花稅政策前,先說說近來筆者遇到的個案。

陳先生(化名)若干年前跟太太聯名買入一個物業,兩年前陳先生將物業業權轉名由太太單獨持有,即由聯名轉單名。

接著陳太打算賣出物業,於是就產生是否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的疑問。畢竟物業轉名後尚未夠三年,會不會需要就此繳交額外印花稅呢?

陳氏夫婦上網找過一些資料,亦問過朋友意見,發現眾說紛紜,有人說不用交;有人說要交,而且是按100%稅率繳交,到底哪個才是真呢?答案其實是毋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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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傳媒資料室)

近親轉讓可豁免

這個問題拆解起來有些複雜的。首先,陳先生把物業業權轉讓給太太,由於是近親轉讓,所以本身就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其次,由於兩人已聯名持有物業超過三年,即使轉名後,陳太單名持有物業不足三年就出售物業,仍然毋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因為在現行法例下,假如轉名前已聯名持有物業超過三年,額外印花稅只會就轉名的情況計算,不過賣樓時仍要繳交從價印花稅(AVD)。

假設陳先生最初跟朋友李先生聯名持有物業,李先生並非陳先生的近親,兩人聯名持有物業超過三年,隨後陳先生將業權轉名予李先生一人持有。

李先生在轉名手續完成不足三年內就賣樓,李先生仍要為轉名繳交額外印花稅,因為個案不屬於近親轉讓,並無豁免。

又假設李先生是以繼承遺產方式繼承業權,與原業主並非近親關係,原業主持有物業亦不足三年,李先生又是否需要就此轉名繳交額外印花稅呢?答案也是不用。

臨約應寫明哪方交稅

因為遺產繼承在法律上有豁免,所以不用交額外印花稅,而遺產繼承還有另一個豁免,就是繼承人繼承物業後即使三年內出售物業,也毋須交額外印花稅。

所以李先生即使繼承物業後一年就將物業出售,也是不用交額外印花稅的;至於從價印花稅就要視情況而定了。

順帶一提,現行法例並無訂明如果業主在持有物業三年內出售物業,額外印花稅由業主還是買家繳交,在簽臨約時應該寫明由哪一方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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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傳媒資料室